本报讯 (记者 张涛 见习记者 王雨婷)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要点》《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库审核、验收和设施安全管理,全力推动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按照要求,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入自治区项目储备库的,必须是整村推进、有建设资金保障、有运行维护单位和资金保障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单位应为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必须具备整县推进、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治理行政村10个以上、有配套资金保障。项目的环境效益、生态效益应清晰完整,项目实施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提高情况核算清晰。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验收,《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意见》中提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即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县(区)级验收、市级复核、自治区抽验。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运行维护保障、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等情况。项目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完好率低于90%以及项目运行维护设备配备不齐全、项目运行维护资金未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等情况的将被评为不合格。
“今后,运行维护主管单位要将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纳入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之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该厅将根据市级复核结果组织抽验,对项目抽验不合格或经市、县(市、区)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