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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帮您问了

恶犬伤人谁之过?

石嘴山市民肖先生询问:我在小区散步时,被突然窜出来的大型犬咬伤了,请问我能不能向物业公司索赔?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龙回复:针对该事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过去此犬有没有肇事前科,恶犬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有没有对犬主宣传过文明养犬,以及物业服务人对违规养犬行为有没有批评、制止乃至报警,肖先生被咬伤后,物业服务人有没有及时联系医疗救护等,这些问题都与物业服务人最终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到何种程度有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基本秩序、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人的法定职责,但这并不是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一切损害。如果物业服务人对于文明养犬、禁止违规养犬进行过宣传以及采取了相关措施,例如制止违反养犬行为后当事人不予理睬的,也向有关政府机关做了报告,那就视为物业服务人尽到了适当管理义务,履行了责任,此种情况物业服务人可能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物业服务人并未尽到上述管理责任,那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跑腿记者 马忠)

这笔费用谁承担?

中卫市民李女士询问:我和前夫王某离婚后,按约定女儿由我抚养,王某付抚养费。最近女儿生病花费了几万元,王某应该一起承担吗?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院院回复: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虽然李女士与前夫已经商议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王先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只用于孩子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的一般性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而本次孩子的住院花费属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费用,已经不属于一般性的费用,超出了抚养费的范畴,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应考虑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人往往已经承担了更多金钱和感情投入,若另一方对固定数额外的支出不予承担,既会破坏双方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也会使直接抚养人对孩子进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下降,最终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跑腿记者 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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