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01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霸王条款”难再霸道

本报记者 秦 磊

“霸王条款”往往出现于“格式条款”中。“格式条款”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格式条款,比如在银行办理业务,通常都是在格式条款上签字。

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向对方进行释明,当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方未对格式予以说明,导致消费者签下排除经营者责任、加重己方责任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身边案例】

2023年4月1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当月14日在平罗县某电影城看电影时,院线方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需消费者花2元购买。经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影城使用格式合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属于“霸王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该影城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举例:在超市购物,商家说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去KTV消费,商家说的“包间最低消费800元,禁止自带酒水”;行程变更不能出游,旅行社说的“旅行订金一律不退”;参加商家活动,宣传单上最后写的“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在一些场所,店家说的“物品请自己保管,丢失概不负责”;在商场买衣服,商家说的“只能换不能退”或“只能换价高的,不能换价低的,换了价低的也不给退款”;网上买易腐易烂的东西,商家说的“运过去烂了坏了我不管”等等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随处可见,大到买房买车、小到购物旅游,面对合同中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只能雾里看花,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以消费者签字确认为由,撇清自己的责任。”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王惠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以上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有了民法典,消费者不用再吃‘哑巴亏’了。”

【多知道点】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甚至连健身、美容、就医、培训、网上购物等都能见到商家事先准备好的现成合同。

这需要我们在签订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明白、问明白、保持冷静”,慎重签字,一旦利益受损,应及时依法维权。

--> 2024-06-05 本报记者 秦 磊 1 1 宁夏日报 content_122948.html 1 “霸王条款”难再霸道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