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锦)6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我区日前修订出台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适当扩大了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支持范围和比例,优化调剂审查条件和流程,新增了交易价格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畅通自治区与地级市之间、地级市与地级市之间储备排污权流通渠道,更好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
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是指设区的市在其排污权储备量无法满足行业产业短期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采用指标置换、申请划拨等方式获取相应指标的活动。
办法规定,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五市及宁东基地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
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划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优先培育发展和重点扶持产业、民生保障项目等,交易活跃、短期内有重大项目落地需求的地区可优先划拨。在采取现有项目减排、市场交易、申购市级储备量等方式仍不能满足指标需求时,可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划拨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对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火电行业新(改、扩)建等项目排污权指标按需划拨;其他行业单项目单指标划拨量原则上不超过总需求量的50%。
按照要求,凡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被实行区域限批等情形的不予划拨相应的储备排污权。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存在近1年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被实行区域限批地区的企业、被挂牌督办等6种情形的,不予划拨所需排污权指标。划拨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至排污单位,交易价格参照自治区近6个月单项指标交易价格加权平均值确定。出让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