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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权确权登记按下“快进键”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申请一宗、规范一宗、化解一宗、登记一宗”

本报讯 (记者 张唯)6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该厅联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林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我区将妥善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林权确权登记,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林权首次登记或原林权登记资料存在图斑位置偏移、界址不清、地籍调查成果不完善等问题,无法满足后续登记需要,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集体林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部门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国有林地上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确实需要换证或分宗、原地籍调查材料不满足登记需求的,要重新开展地籍调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人岳永军介绍,完成林权地籍调查后,涉及集体林地的,由林草部门依据地籍调查成果指导林权权利人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作为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材料;涉及国有林地的,则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针对林权类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大、矛盾积累多、成因复杂等特点,各地将建成“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工作机制,重点围绕登记错误、一地多证、已登记未发证等问题,明确处置路径,先易后难,分步分类推进问题化解,做到“申请一宗、规范一宗、化解一宗、登记一宗”。

同时,各地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当林权地籍调查中无法明确每户权属界限的,在权利人自愿基础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联户共有的方式颁发林权不动产权证书。林地四至权属界限清晰的,可逐户逐宗开展地籍调查。权利人在同一地籍子区内拥有多宗性质相同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的,可采取“一户一证多宗地”登记方式,在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多宗林地权利。已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经营后,可将经营权统一登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将按照林权类不动产权登记规定,做好申请材料审核、登记颁证等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林权类不动产权登记。除常态化登记外,申请办理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另外,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持流转合同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林地经营权证书也能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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