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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拆,拆迁方拒付安置费

法院判了

本报记者 张适清

居民签订拆迁协议后房屋被拆除,但拆迁方却以项目搁置为由拒绝履行承诺。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以案释法,向广大市民普及“合同不是一纸空文,而应是双方诚信合作的基石,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014年,居民张某的住房被列入银川市旧城改造计划,某房地产公司竞得该项目,并承担相关拆迁安置费用。张某与该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地产公司按照相关标准向张某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房屋。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先后向张某支付搬迁费和当年11月9日至12月8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费共计1098.30元,张某也依约搬离,该房屋不久便被房地产公司拆除。

2015年12月8日起,该房地产公司以改造项目搁置,新建小区并未实际开发建设为由,拒绝再向张某支付安置费,亦未给张某安置住房,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合意,具有合同性质。张某作为涉案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搬离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拆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费。该案件承办法官解释,一方既已履约,房地产公司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费。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张某临时安置费59559.30元,并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加1倍的标准支付超期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提醒,房屋被拆之后,面对拆迁补偿协议违约情况,业主在自己的房屋合法取得的情况下,要及时妥善保留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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