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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加“料” 销售商受罚

本报记者 张适清

加入购物车—付款结算—收取快递包裹,如今,这种足不出户就能网上购买生活所需的便利方式成了不少市民购物的日常习惯。但网络平台所售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平台成了不良商家的售假平台,甚至很多假冒伪劣保健品、药品都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网购保健品而引发的案件。

银川市民朱某在浏览网页时对一款保健品宣传的效果非常心动,便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了该款价值8400元的保健品。朱某每日按时服用,几天后却出现脸红、呕吐、心慌等不适症状。朱某通过平台联系卖家杨某某,称产品为正品,如果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建议减量服用。根据杨某某建议,朱某减量又服用了几天,但不适症状始终未得到缓解,且症状不在该款保健品正常的副作用范围内,朱某便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所购保健品进行检测,发现产品中含有4种食品中不能添加的化学药物。

拿到检测结果后,朱某立即联系杨某某退货退款,但对方表示该产品有合格检测证书,不可能是假货,拒绝与朱某进一步沟通。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将杨某某诉至西夏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由于买卖双方就产品质量及赔偿问题无法协商,朱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保健品成分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抽样检测,这款保健品被检测出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朱某与杨某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某某应当向朱某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杨某某售卖的保健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向朱某赔偿8.4万元,并退货退款。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民生,在生产、经营时,安全底线不容触碰,否则将面临失去人身自由、支付高额罚金等严重后果。”法官提醒,消费者也要牢记,保健品只能调节人体机能,不能治疗疾病,购买时要到有保健食品合法经营资质的正规场所购买有保健食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切勿通过微信、网络等途径购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2024-09-05 本报记者 张适清 1 1 宁夏日报 content_132945.html 1 保健品加“料” 销售商受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