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唯)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于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我区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随着条例明年正式施行,我区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方式方法更为明晰。“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呵护好‘一河三山’作为谋划改革发展的基准线,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崔奇鹏介绍。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需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决策机制和协同机制,研究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则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制定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的原则,科学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我区将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作用,优化细化主体功能分区,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引导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功能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也会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和符合性核对,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条例还明确,我区将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各类相关规划的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要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镇集中建设,引导城镇空间集约集聚布局。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区,则实施分类保护和风貌管控。
我区将建立监测预警、定期评估、督察整改等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