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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激活行刑反向衔接“活力”

本报讯 (记者 杨超)从不知怎么办,到办理的案件被选为优秀案例,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宋娜娜的“秘籍”便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定期印发的《行刑反向衔接相关问题解答》。

2月16日,刘某将一辆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山地自行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偶犯、初犯、被害人损失被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还有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吗?宋娜娜犯了难。

“检察院办理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被不起诉人往往具有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需结合刑事法规、行政法规整体考量。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但可视情节建议减轻处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4月7日,大武口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后被采纳,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问题解答》已经成为我们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工作指南。”5月15日,宋娜娜说。

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问题解答(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把握行刑反向衔接的“可处罚性”等问题集中解答,为基层院办理同类型案件厘清了思路。

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务指导,也成为我区检察机关做实行刑反向衔接的有力抓手。

今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总结相关案件办理经验和规律,梳理类案证据审查要点、法律适用标准等,通过编发《问题解答》、线上答疑、发布优秀案例等加强办案指导。同时,基层监督活力也在释放,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不提出检察意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参加听证会;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红寺堡区公安分局、司法局等12个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行刑反向衔接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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