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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擦玻璃不慎坠落受伤,谁来担责

本报记者 张适清

孙芳受雇于小杨和小李从事保洁工作,不幸的是,孙芳在擦玻璃时不慎跌落受伤。孙芳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元。

2024年5月,小李和小杨承包了一家煤矿的保洁业务并发布招聘信息,孙芳等人应聘。孙芳在擦玻璃时,梯子突然断裂,摔落导致其住院治疗10余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小李垫付了2.2万余元医疗费,但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芳便将小李、小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8万余元,并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

法院得知双方已有调解基础,便在审理后进行最后调解。孙芳认为,自己为小李和小杨工作时受伤,他们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人则认为孙芳自身也有责任。调解现场,承办法官耐心讲解:本案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方需保障作业安全,而提供劳务方也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小杨作为用工组织者,虽然没有直接雇用孙芳,但实际促成了劳务关系的建立;小李作为实际用工方,梯子断裂暴露出他们对工具安全性的疏忽,二人构成共同过失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孙芳作为家政专业人员,没有在工作前主动检查设备,也存在一定过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李分期支付4.5万元,小杨一次性支付3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均不得再主张赔偿。

法官表示,劳务关系虽然灵活,但安全责任不容忽视,接受劳务者有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也有注意义务,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劳有所得,让用工者用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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