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房主收取租赁费,却遭到承租人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近日,青铜峡市司法局邵岗司法所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2023年,邵岗镇邵岗村村民何斌(化名)将一间门面房租给黄建(化名)经营电焊维修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去年年底房租到期,黄建既不表示续租,也不予交房。何斌多次联系黄建未果。今年5月,黄建到承租房拿维修工具被何斌发现,便让黄建补交拖欠的房租,黄建称合同到期已自动解除,是何斌没有寻找新的租户,自己无须承担后续房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邵岗司法所所长杨晶接到调解申请后告知黄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同时,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到期后黄建既没有按约定归还承租房,还将维修工具放在承租房中,属于继续使用租赁物,所以应当承担拖欠的房租。
经杨晶给出调解方案后,黄建向何斌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正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