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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民转公”债务不因改制而消失

本报记者 马 忠

银川市西夏区某幼儿园原为民办幼儿园,2020年完成“民转公”改制。改制过渡期间,因资金紧张,幼儿园一直未结清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6万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日前,该物业公司申请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贺兰山西路司法所出面调解。

物业公司认为,幼儿园不能因政策变化就不认旧账。幼儿园则解释说“改制导致相关流程调整,并非故意拖欠”。

贺兰山西路司法所所长秦虹拿出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等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幼儿园由民办转为公办,主体虽经调整,但原有的合法债务并未免除,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秦虹也向物业公司分析,“幼儿园现在属于公办机构,经费支出需按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双方需要互相理解、务实协商。”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幼儿园分期支付所欠3.6万元物业费,并重新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建立长期健康的合作机制。

秦虹说,债务不因改制而消失。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变更性质、名称或负责人,都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对于因政策调整、财政流程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履约困难,双方可在法律框架内协商分期或延期履行,实现“法律有力度,执行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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