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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坐标”上的法治中国

黄 倩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与根本立场就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不仅在理论上赋予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崭新的时代内涵,更在磅礴的实践中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开创了以法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增进人民福祉、塑造公平正义的崭新境界。

理论之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里程碑

实现了从“阶级意志”到“人民意志”的法治本质论升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本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这一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立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创造性地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性、最具包容性的政治和法律范畴,置于法治建设的中心。它鲜明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体现。这一论断推动了法的本质内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具体表现形态从“阶级意志”向更广泛、更真实的“人民意志”演进,实现了法治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重大发展。

构建了从“政治原则”到“法治实践”的科学路径。马克思主义强调人民是历史的主人。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构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通过法治体系全面转化为具体实践与制度现实的科学路径,超越了将人民主体地位主要视为政治宣示的层面。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布局,将人民主体思想细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法治中国建设。从民主立法汇聚民智到执法司法接受人民监督,从提供普惠均等公共法律服务到培育全民法治信仰,形成了一套使“人民当家作主”可感知、可参与、可检验的法治实践体系。开创了巩固和实现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化新范式,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一次卓越创新。

拓展了从“权利保障”到“良法善治”的法治价值目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重视对人民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将法治目标从侧重个体权利的静态保障,拓展到促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实现高效和谐治理的动态“良法善治”新高度。它强调法治要“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通过法治明确规则、规范权力、化解矛盾、引领风尚,最终追求“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更高治理状态。这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社会治理关系理论的深化,将法治从保障性工具提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引领性力量,是对时代要求的深刻回应。

实践之进:在法治轨道上筑牢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石

以完备法律体系筑牢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制度根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盯社会实践中的民生痛点、社会焦点与发展难点,通过一系列立改废释纂,不断完善各项法律规范体系。从《民法典》为公民权利提供“百科全书”式法治保障,到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态文明等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不断完善;从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公平竞争等民众关切问题精准立法,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个更加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且深深植根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速形成,为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公正司法环境深化维护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践创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塑造可知可感、可信可靠的公正司法环境,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立案登记制、基本解决执行难、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推开……一系列务实举措,直指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与此同时,“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普遍共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的法治成本显著降低,获得感切实增强。

以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升践行人民主体地位的治理效能。通过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效能转化为社会良序善治的实际成效,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切实践行人民主体地位。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轨道上焕发新生,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逐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日益完善,大量社会矛盾被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全民普法工作纵深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充分彰显了法治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统筹发展与安全中的强大效能。

宁夏之为:在区域法治实践中彰显人民至上

对于宁夏而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人民主体新境界,既是服务国家大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内在需要。宁夏的法治实践正是全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开创人民主体新境界的生动缩影。

坚持法治为了各族人民,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富裕贯穿于法治宁夏建设全过程。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完善地方立法,例如在生态保护、乡村振兴、营商环境、民生保障等领域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聚焦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的法治需求,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更加便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日益增强。着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宁夏山川的每一个角落。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巩固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这些实践正是将“人民主体”从抽象概念转化为720多万宁夏各族儿女具体福祉的扎实努力。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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