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可以解决我家里的困难了。”近日,在青铜峡市司法局青铜峡司法所,56岁的丁某某拿到2.8万元经济补偿金后,抹着眼角的泪水说。
此前,丁某某向该司法所求助,称其先后在宁夏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去年8月,企业未经与其协商,便单方对其降薪调岗,月薪从3600元降至1600元,岗位也从垃圾转运调整为路面清扫。收入骤降导致丁某某难以维持生计,多次与企业协商无果后,他无奈走进司法所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所长盖圆圆立即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双方释法说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企业未经协商便调整丁某某的岗位和薪资,已涉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企业方最终认识到自身管理行为的不当,主动同意依法向丁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丁某某8年工龄及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司法所精准核算出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8万元。随后,双方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企业当场向丁某某支付全部补偿金。企业负责人说:“这既是对劳动者的合理交代,也给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今后企业管理一定会依法依规进行。”
盖圆圆表示,这起案件再次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调岗降薪绝非“想调就调、想降就降”。依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若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薪资,必须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书面一致;否则,不仅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还会损害企业信誉和用工稳定,而依法用工才是对企业自身最坚实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