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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撤回红寺堡区荷储100MW/200MWh储能项目《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的决定

吴忠市红寺堡区鑫淼荷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撤回红寺堡区荷储100MW/200MWh储能项目〈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的函》收悉。经吴忠市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核查,该项目因压覆矿产资源,拟对原申报的建设用地边界及范围进行调整,原审批内容已无法满足项目实施要求。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需对原申报的红寺堡区荷储100MW/200MWh储能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及范围进行调整优化,现申请撤回红寺堡区荷储100MW/200MWh储能项目《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宁林草许准〔2025〕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规定,经研究,决定撤回红寺堡区荷储100MW/200MWh储能项目《使用草地审核同意书》(宁林草许准〔2025〕364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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