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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

规范换届、涉外活动等行为

本报讯 (记者 贺紫瑞)4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工商联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指出凡是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及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决定、重要活动、对外交往及突发事件等,均需主动报告。具体涵盖了五大类事项:形成重要决定方面,包括召开换届会议、届中调整负责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举办重要活动方面,涉及公开举办节庆论坛展会、开展评比表彰、大额资金收支及重大项目合作等;对外交往方面,包含与境外组织合作、出国出境访问、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方面,主要指发生安全事故、产生负面舆情或内部矛盾导致工作停滞;涉及违法违规方面,指受到行政处罚或负责人涉及犯罪等情形。

在报告时限和程序上,《办法》作出了严格区分。其中,涉及换届、重要活动及对外交往等事项,社会组织必须提前30日进行事前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调整需提前2个月报告。针对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等突发重大事件,要求即时报告。若涉及违法违规受罚,则需在事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报告。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对本组织重大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影响评估机制,并签订风险管理和真实性承诺书。在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社会组织还需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有效期至203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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