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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一笔勾销 这笔钱股东有权追讨

本报记者 张 涛

公司注销登记不等于责任“清零”,对外欠款股东要担责;对外债权股东同样有权追索。日前,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股东追索公司遗留债权的纠纷案件。

案件源于宁夏某工贸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按照该合同,工贸公司按约定向建设公司供应木方、木胶板等建材,实行货到付款,建设公司扣留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合同生效后,工贸公司如期供货,建设公司也付清了全款,并按约定留存了质保金。

不料在质保期内,工贸公司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作为该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高某、郭某以个人名义向建设公司索要质保金,建设公司以返还主体不符为由拒绝退还,其核心顾虑是工贸公司已注销,若把钱退给股东,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无人担责。双方协商无果,最终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经查实,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工贸公司通过合法清算程序注销,清算报告也未遗漏该笔质保金债权,股东主张债权的条件依法成立。

为快速化解纠纷,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关键证据,耐心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东作为原公司承继主体,有权主张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合法债权。同时也理解建设公司的合理顾虑。经调解,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建设公司一次性足额返还了40万元质保金。

法官提醒,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在注销登记时应通知合作方、清算债权债务,合作方也应主动核查对方主体资格,唯有双方共同努力、各尽其责,“该付的钱”才不会变成“不敢付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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