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唐金楠、吴凯杰指出,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地域性特征。必须适应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要适应地方需要,推进“小快灵”立法。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近年来,许多地方针对本地具体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比如,陕西出台并修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荆州市制定《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法典是典型的“大块头”立法,打破了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分散立法格局,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无法就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事项作出全面规定。这就要求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指引下,充分发挥熟悉地方情况、贴近地方实际的优势,以推进“小快灵”立法发挥补充性作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身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同生态环境法典等国家基本法律共同形成规范合力,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摘编自《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