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邻居老往下扔东西,院子里经常被弄脏,还容易砸到人。我想在自家小院里搭建个阳光房遮挡坠物、保障自身安全,反倒被认定为违建并要求拆除。”近日,银川市民赵玉珍拨打本报新闻热线18909599991,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
今年81岁的赵玉珍家住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元小区一楼,有一个小院。平日里,老人总爱在院子里晒太阳、打理花草。但闲适惬意的庭院生活,却被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打乱。
赵玉珍告诉记者,此前曾有石块从楼上砸下来,砸中了她的头,万幸没有造成大的伤害,但让其受惊不小。“接连好几天,我都不敢去院子里坐着休息。”说起当时的情景,老人依旧心有余悸。平日里,纸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从天而降的事情经常发生,小院地面常年脏乱不堪。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并满足遮风挡雨的需求,赵玉珍计划在自家小院搭建玻璃阳光房。可让她没想到的是,阳光房尚在搭建阶段,就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居民未经住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小区公共区域及私人院落搭建钢架结构等附属设施,均属于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一边是屡禁不止、危及人身安全的高空抛物,一边是为了安全搭建却涉嫌违规、必须拆除的阳光房,赵玉珍不知如何是好。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介绍,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绝非小事。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专门设立了高空抛物罪,从法律层面从严约束此类行为。
针对院落搭建防护设施问题,王玲表示需要分类界定合规边界。若是钢架搭配防水布、伸缩式结构等简易性和临时性设施,不改动建筑主体结构、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影响市容市貌,且符合当地简易设施管理规定的,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但从相邻权角度来看,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若搭建的设施影响周边住户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合法权益,相邻住户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搭建方拆除或整改。若搭建设施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搭建人必须依法拆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摸清赵玉珍的现实难处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鲁银社区牵头,联合属地综合执法人员、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现场协调处置,立足老人实际谋划解决方案。
经工作人员细致宣讲法规、耐心疏导劝解,赵玉珍充分理解违建相关规定,同意拆除在建阳光房。结合老人遮挡高空坠物、保障庭院安全的核心诉求,综合执法部门建议老人在院内摆放稳固的防护花架,同时加装隐形防护网,既能有效遮挡高空掉落杂物、规避安全风险,又符合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