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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遇征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

本报记者 马 忠

“结婚30多年,感情早就淡了。地是我名下的,拆迁款凭啥分她一半?”近日,在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古城司法所,村民李某这样愤愤不平地质问。他的妻子秦某则委屈地回应:“没离婚,家里的财产就有我一份,凭啥不分?”

这起僵持已久的家事财产纠纷,最终在古城司法所的调解下成功化解。古城司法所所长马玉婷向记者介绍,李某与秦某于1995年结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恰逢党湾村征地拆迁,李某名下一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安置楼房和补偿款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均不欢而散。

“这类纠纷很典型。群众常有一个误区:谁名下的财产就是谁的。但在法律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马玉婷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房产、征地补偿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

“他们虽然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征地拆迁产生的权益属于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马玉婷说。

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一方面耐心疏导双方情绪,一方面细致梳理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婚姻存续事实等关键信息。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拆迁款到账后,李某向秦某分配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并支付现金8万元,其余财产归李某所有。

“这个案例说明,只要没领离婚证,婚内挣的钱、买的房、拆迁的补偿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或分家时原则上要平分。”马玉婷特别提醒,分居不等于离婚,感情破裂不等于财产自动分割。建议夫妻如果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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