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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印发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本报讯 (记者 贺紫瑞)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宁夏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升社会团体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工作指引》,全区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换届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反映真实意愿。

在换届筹备环节,《工作指引》明确,换届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应于任期届满前6个月召开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筹备事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为单数5至15人,其中会员代表、监事代表和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若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社会团体党组织与监事(会)共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其指导开展换届。

《工作指引》对负责人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负责人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须遵纪守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现职和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拟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坚持先批后选,须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候选人酝酿须通过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会员推荐、自荐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

此外,《工作指引》要求换届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名单应在换届会议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会员监督,确保换届全程公开透明。

《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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