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治理体系中所确立的村规民约绝不是简单的民间自发秩序,实质上是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就共同意志达成一致后制定的自治规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制定完善村规民约,要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因此,村规民约的文化认同建构本身即体现着党建引领的政治逻辑。
认同建构的政治前提
传统乡土社会在现代化浪潮中发生了剧烈的结构转型,乡村在文化发展上出现了传统价值规范约束力弱化,个体主义、功利主义思潮侵蚀乡村伦理的现象。因此,农村党组织的价值引领作用就显得极其重要。基层党组织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主题党日等多种载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地融入村民日常生活,也为村规民约修订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乡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迁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规范必然要作出相应调整,新时代的村规民约必须主动适应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过渡的现实。更为重要的是,村规民约的制定修订须严格遵循“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村党组织会议提议把握方向,村“两委”会商议凝聚共识,党员大会审议把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体现民主,决议公开与实施结果公开保障全程监督。这一程序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贯穿决策全过程,确保村规民约既尊重群众意愿,又符合国家法律与政策导向,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
治理逻辑的现代转型
在乡村治理场域中,村规民约以“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治理智慧把法治精神与德治传统自然结合,形成法律底线与道德高线互为补充的治理格局。与国家法律从社会整体出发建构宏观架构不同,村规民约从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出发,有利于把抽象的法律原则具象化为村民日常行为的明确准则。同时,村规民约要真正落实,党员是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各地逐步建立起党员监督的核心机制,把党组织的力量转化为乡村治理的实践动力。同时,村规民约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双向逻辑,村民在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平台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以治理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陋习为突破口进行制度设计,将法治精神以通俗化、在地化的方式切实植入乡土社会。
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党员凭借其政治素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纽带作用。针对乡村矛盾大多源于邻里摩擦等细微事务的特点,一些地方创设“党员调解室”“党员联户”等机制,让熟悉社情民意、兼具公信力的党员担任调解员,这一机制设置,以村规民约为依据,以乡土伦理为润滑剂,在情、理、法三者之间求得平衡点。这种模式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维系了乡村社会的情感纽带,使村规民约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的有效载体,实现了德法共治理念的落实。
此外,党员的示范效应还体现在对村规民约的率先垂范上。通过“党员示范户”“党员责任区”的设定,引导广大党员在维护乡村环境、尊老爱幼等方面作表率,使村规民约内化为村民心中的自觉信条,增强了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各地积极探索“互联网+党建”新模式,通过微信群、乡村治理App等数字工具推动党建与治理的深度融合,通过技术赋能有效降低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成本,显著提升了村民的参与感、获得感,让传统乡土智慧在数字土壤中焕发新生。
中国式现代化的基层实践
村规民约的文化认同建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示范,把礼治传统转化为现代德治实践,将乡土逻辑与法治精神自然融合,实现了从“他律”到“自律”的伦理跃升。从更宏阔视角看,这一治理实践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体现,村党组织通过领导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走出一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层治理新路。
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视域审视,乡村治理现代化绝非简单复制城市管理模式,而是要守住乡土的“根”与“魂”。村规民约植根于乡土社会、承载于共同体规范,既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物质”功能,又具有发挥涵养民风、塑造共同体价值的“精神”功能,实现了治理效能与价值引领的统一,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生动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乡土中国的生动实践,更为破解全球乡村治理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
村规民约的治理实践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衔接,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村规民约以党建引领凝聚共识,以德法共治规范行为,以数字赋能提增效能,为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内生动力,也由此促使乡村从“外在美”走向“内在美”,乡村全面振兴因此获得了坚实的内生动力与制度支撑。
村规民约的文化认同建构及治理机制,构成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既是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之需,也直接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因此,在乡村治理中需要切实深化对村规民约的认识,主动挖掘其在文化认同建构、治理效能提升两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乡村全面振兴。
(作者单位:桂林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