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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冒用客户银行卡获刑两年

本报讯 (记者 王若英)银川一保险公司业务员雒某某冒用客户银行卡,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卡内3.76万元挥霍一空。9月14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雒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宣判后,雒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2019年12月中旬,雒某某在兴庆区掌政镇村民刘某某家中,以帮助刘某某办理申领保险受益金事宜为由,在获取刘某某信任后,套得刘某某名下一张银行卡密码并将卡拿走。后保险公司向刘某某银行卡账户转入人民币共计3.76万元。雒某某于2019年12月底从该保险公司离职,并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初期间,持刘某某银行卡以ATM机取款、POS机刷卡消费形式,将银行卡内人民币挥霍一空。案发后,雒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刘某某对雒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雒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严重侵犯社会金融秩序、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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