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若英)银川一名男子在户外水系采莲藕过程中意外溺亡,其家属认为水域管理者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随即一纸诉状递交到了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法院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时间回到去年夏天,男子顾某听说滨河大道旁的水系里有荷花,遂与亲友前往采摘莲藕,在采藕的过程中顾某掉入水中不幸溺亡。顾某家人在悲痛之余,认为水域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将案发水域管理者诉至兴庆区法院。
法院经调查得知,案涉水域并非正常的活动、游览场所,水域内植物用于净化水质,并非供于采摘。且事发地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进行绿化养护工作时也需使用道路通行,顾某家属要求管理者设置的障碍及防护能够严密地将道路和水面围蔽过于苛刻。顾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水域或是下水采摘的行为,均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顾某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虽然正值壮年的顾某意外溺亡令人惋惜,但是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侵权应遵照法律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将情感或结果作为唯一价值评判,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因此,法院认为水域管理者对顾某死亡发生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