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08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非法狩猎,这两人栽了

本报讯 (记者 王若英)9月19日,记者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拘役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拘役刑4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1月至3月期间,宋某某分别在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县周边猎捕游隼2只、大鵟1只,后将猎捕的游隼送给张某某1只、自己留了1只,将猎捕的大鵟送给朋友郭某某驯养,之后被郭某某放生。3月初至4月底,宋某某、张某某为喂养游隼,各自或共同持张某某找到的一把枪支在贺兰县长信乡、立岗镇等地方,多次猎捕喜鹊、斑鸠等鸟类。其中,宋某某猎捕喜鹊15只,张某某猎捕喜鹊3只、灰斑鸠1只。

经鉴定,宋某某猎捕的大鵟、游隼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猎捕的喜鹊、灰斑鸠被《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鸟类使用的黑色金属枪支为火药动力枪支。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人处扣押游隼2只,移送银川中山公园动物园救助。张某某向中山公园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费1725元,宋某某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赔偿金1万元,并保证不再进行危害野生动物的活动。

法院认为,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宋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宋某某、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赔偿金和资源费,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死亡的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22-09-20 2 2 新消息报 content_37794.html 1 非法狩猎,这两人栽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