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锐)10月12日,记者获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各部门将按具体分工,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携手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知》中明确,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和林草局6个部门为主责单位。按照具体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工业企业因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盗采、越界开采矿产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在典型地质剖面、化石等具有科研价值的地质遗迹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启动违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水利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在河道、湖库非法采砂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违法破坏耕地事件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因违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草部门负责启动辖区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盗伐、滥伐林木及其他违法破坏林木、林地、草地等生态破坏事件,以及盗猎(采)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治区高院、检察院、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8个部门为配合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通知》中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有案必查、有损必修,修复有效、赔偿到位原则,并从线索筛查、案件办理、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地政府部门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6个主责单位定期组织对分管领域案件线索进行筛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