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迅猛发展,短视频平台成为短视频侵权问题的高发地带,严重损害了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11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线上召开。与会专家认为,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尽职义务。
与会专家建议,短视频平台也应该利用技术将形式审查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此外,审判机关在审理短视频侵权案件时,可以提高个案判赔金额,既体现视频作品真正的市场价值,又能有效遏制普遍侵权现象的发生。
侵权视频泛滥 损害用户利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年8月底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达9.62亿人,较2021年12月增长2805万人,占网民整体规模的91.5%。
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张敏注意到,短视频在我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侵权行为,受到业内和社会广泛关注。
例如,近年来,大量未经许可剪辑影视剧的“剪刀手”“搬运工”层出不穷,一些短视频平台已成互联网领域侵权“高发地”,热门影视综艺作品更是被侵权的“重灾区”,其中包括《扫黑风暴》《延禧攻略》等热播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认为,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短视频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
在一些热门影视剧的侵权案例中,有的短视频平台虽然对用户大量、密集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知、明知,但是并未在合理期间内采取适当措施,对平台上的侵权短视频消极放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认为,以用户为中心进行观察,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
与短视频侵权现象对应的是,近年来,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今年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其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观察,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仍较为严重,版权侵权是重灾区。
辩称技术中立 规避侵权责任
在此次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避风港原则”滞后于技术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往的侵权案例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作为抗辩理由,称“技术中立”并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凭借“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
“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现有的技术条件及现实发展下,已经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说不通的,应当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与会专家认为,司法判赔额小于侵权获益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说,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但从现实案例来看,相关网络平台一边喊着赔偿高,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短视频平台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承担过滤义务 加强内容审查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形成的共识是,平台使用算法推荐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应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侵权,且进行内容过滤成为必要和可能。
李扬认为,内容分发平台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具有社会事实基础。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
在李扬看来,内容分发平台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也具有制度事实基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搜索和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经过电子商务法尤其是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的改造,已经演变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不能将版权内容过滤等措施排除在其应当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选项之外。
李扬认为,作为下位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当作出与上位法民法典相一致的修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及时作出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有关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负有过滤版权侵权内容,正当且合理。
“短视频平台要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必要时承担审查和过滤的义务,否则将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卢海君说。
此外,针对侵权违法成本过低的困境,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提出,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
与会专家提出,各地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普遍加大了判赔力度。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看来,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
“司法定价是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最终体现和保障,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获得高判赔额,才能减少侵权,侵权现象才能得到有效制止。”宋健说。(据《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