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08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获奖励

本报讯 (记者 赵锐)11月27日记者获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选取4起有奖举报领域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分别涉及企业超标排放、未办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办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群众予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群众举报企业未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奖励1000元

2020年7月17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反映辖区内的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石粉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产生的粉尘排放污染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5万元,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群众举报企业有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奖励500元

2021年1月21日,群众通过中卫市“12345”民生服务平台反映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生产,厂区内原煤露天堆放,煤灰乱飞污染环境。接到举报转办单后,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配煤厂项目;厂区内大量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两项违法行为。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6万元。同时,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群众举报企业违法倾倒固体废物,奖励1000元

2021年2月13日,群众电话举报某公司在余丁乡平塘沟内倒垃圾。中卫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中卫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约80吨脱硫石膏、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倾倒、丢弃在中卫市中宁县余丁乡煤管站向南一公里的荒地上。

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群众举报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奖励2000元

2022年8月10日凌晨,举报人通过电话反映灵武市某镇辖区某企业擅自向厂区内预留的建设用地排放工业废水。根据举报线索,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由于操作不当,将生产废水排放至二期项目预留的裸露地面。环境监测人员对裸露地面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现场检查时,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向裸露地面排放生产废水,且事后积极对裸露地面周边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未造成危害后果。

该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该企业予以35万元罚款,并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 2022-11-2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 2 新消息报 content_46804.html 1 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获奖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