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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

宁夏医保相关政策如何优化调整?

本报讯 (记者 裴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宁夏医保相关政策将如何调整?1月10日,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消息,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经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在进一步完善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主要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毒性肺炎”合并次要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住院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在专项保障门急诊治疗费用上,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药品等医疗服务,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报销水平。进一步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相关报销费用与年度正常医保支付限额不合并计算,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和我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用药推荐目录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照自治区医保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进行报销,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为保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我区将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自治区医保部门对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确定价格为6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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