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艳)1月29日,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消息,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下发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我区将调整高龄津贴发放范围,由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据介绍,凡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同时,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同时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原农村户籍中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且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纳入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
在发放标准方面,高龄老年人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的原则,并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至89周岁城市户籍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至89周岁农村户籍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坚持动态管理,对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年一核查,9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一季度一核查。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落实落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