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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为获利提供个人证卡“帮信”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报讯 (记者 张艳丽)我区某高校在校大学生赵某某,明知对方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帮助支付网络结算违法资金,并从中获利2280元。记者2月23日获悉,赵某某被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该院依据有关法规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2年6月20日,赵某某收到一条关于网络赌博的短信,出于好奇点开链接询问客服后被告知“准备银行卡、身份证,可以日赚300元至400元,还报销车费、生活费”。同年6月28日,赵某某带着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乘火车到达山东省菏泽市,对方用车接上赵某某,承诺用他的银行卡每转账1万元结250元“工资”。赵某某明知对方借助他的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提供了名下的3张银行卡等物品,并配合刷脸改了密码。随后,对方向赵某某支付了2280元报酬,并将赵某某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返还。同年7月16日,金凤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异常,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将其移送金凤区检察院。

金凤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赵某某系在校学生,此次犯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官释明法理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官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向金凤区公安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并对赵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认真学习防范电信诈骗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并真诚书写悔过书,希望他从这次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走好以后的人生路。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和最高检、教育部《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涉案数额较少且认罪认罚的,要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加强以案释法,注重引导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的同时,可以依法从宽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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