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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掉下一扇窗 居民被砸眼失明

法院: 房主和5名承租人共同担责

本报讯 (记者 王若英)近日,家住银川市西夏区的段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好好地坐在楼下,却被楼上掉下的窗扇砸到,并且受了不轻的伤,那么,谁该为她的伤情负责呢?3月23日,西夏区法院发布这起典型案例。

事发当日,段女士坐在自家单元楼门前歇脚,突然,楼上坠落一块窗扇,段女士躲避不及被砸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医院,虽经救治性命无忧,但这起突发事故导致段女士一只眼睛受伤失明,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由于这块窗扇是从楼上301室掉落的,事后,段女士找到房主屠某要求赔偿,屠某却称其在一年前就将房屋租给了单某、陶某、张某、杨某、王某5人居住。事发时,房屋租住人王某用鸡毛掸子打扫阳台窗户,导致窗扇掉落。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共识,段女士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查明,屠某与单某、陶某、张某、杨某、王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屠某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和修缮。故屠某作为出租人对涉案房屋的设施和物件负有法定和约定上的管理、维护义务。但其将涉案房屋出租后,在明知房屋窗户已使用20多年的情况下,未对房屋窗户进行适时检查和维修,过错明显。王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涉案房屋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房屋窗户存在松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对窗户进行打扫,其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故其对段女士的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同时,单某、陶某、张某、杨某4人在发现涉案窗户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通知屠某予以维修,对于段女士的损害发生亦应负有同等程度的赔偿责任。

综上,综合考虑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屠某对段女士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单某、陶某、张某、杨某共同承担1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提醒: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有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经常性检查窗户、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阳台花盆、晾衣架等是否牢固,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将物品及杂物等放置在自家阳台外沿处、窗台处及容易坠落处,避免发生坠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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