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固原市原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后偷换驾驶员导致事故无法查清,从而认定不构成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案件。
2020年3月,马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当年5月5日,马某某在驾驶马某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指示马某某将驾驶员偷换为王某,由王某顶替马某某承担事故责任。报案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车辆驾驶员为马某某。马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马某便向原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的不诚信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故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方在事故发生后,由于“掉包”驾驶员的行为,使实际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已无法查清,马某企图更换驾驶员达到保险理赔条件、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伪造现场免责情形,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保险公司因此得以免责。(王若英 马文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