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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植送达时已变质 寄件人状告快递公司

法官释法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本报讯 (记者 王若英)近年来,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快件损坏、丢失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银川一市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寄给客户的绿植因快递运输延误导致变质,好在经过西夏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张静的调解,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2022年9月,王某委托银川某快递公司托运绿植至山东的客户处,快递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并对绿植进行了打包处理,王某为此支付货物运费及保价费共计585元,货物保价金额为1万元。运输前,王某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再三核实运输时效,对方承诺运输时间3—4天,保证将绿植准时送到客户手中。然而,货物发出一周后才配送至收货人处,由于运输时间过长导致绿植变质损坏,已经无法正常培植,收货人拒收货物。王某为此损失1万余元。后王某与快递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万元。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涉案金额不大,有通过调解化解的可能,便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处理案件。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遂针对争议焦点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货物损坏确系运输延迟造成,快递公司违约在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激动的情绪,并告知其疫情防控期间快递配送确有延迟,系不可抗力。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相互谅解,握手言和,快递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赔偿款8000元。

法官介绍,该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大量存在。快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短少或者延误,即会产生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量寄件人和快递服务企业对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等各自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大小,即寄件人有无提示快递物品的品类、属性、价格及数量等,有无进行保价,系全额保价还是部分保价;快递服务企业有无提示保价,有无明显的违约行为。还要综合考量有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侵权行为。如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快递企业揽投的快递递送延误,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应在寄件人和快递服务企业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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