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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存量土地功能

我区新政让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活”起来

本报讯 (记者 赵锐)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可分期支付……4月10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与宁夏国资委日前联合出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妥善处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提升防风险能力、加强引领支撑夯实基础。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宁夏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有企业开展存量土地资产清查,对存量土地的数量、权属、分布、利用现状、经营状况以及土地存在的出租、抵押、纠纷、被侵占、开发或闲置等情况详细摸排,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台账。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措施》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据宁夏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李浩源介绍,宁夏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的改造开发,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供应。

对于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行合理的容积率奖励。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用地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措施》中还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开展国有企业存量土地收储,鼓励各地对国有企业闲置低效存量土地进行收储,编制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国有土地中长期储备开发规划;创新开展自治区、市、县(区)合作收储模式或土地置换收储模式,探索土地处置收益分配方式,有效盘活国有企业低效存量土地,充分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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