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锐)5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6月1日起,宁夏将正式施行《宁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环保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宁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是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乃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宁夏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辆,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宁夏大气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也将是今后一个阶段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该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着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等工作。但宁夏对于检验机构环保检验工作的相关监督管理,只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所要求,由于管理措施缺乏系统性、针对性,日常监管工作面临依据不足、程序不明、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结合我区实际,于近日印发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5章44条,包括总则、联网备案、日常监管、平台管理和附则,明确了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验机构以及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运维单位职责和相关工作流程,理顺了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备案程序,规范了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应用,强调了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针对以往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提出了规范统一的解决办法,对今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推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宁夏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其资质认定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当检验机构存在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采用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11种行为时,视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