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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小时内未通知就拒赔保险? 法院:并非免责条款

本报讯 近日,彭阳县法院判决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用有“力度”的司法服务让保险更有“温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李系彭阳县某村村民,2022年2月前往厦门务工。同年5月9日,小李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为本村外出务工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6万元。2022年8月,小李失足掉入水库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小李家属方才知晓村委会给小李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遂联系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小李家属未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予以通知,且无法确定小李的意外死亡是否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小李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彭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需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但该约定并非免责条款,并不能免去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宣传册中约定,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故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小李家属保险金23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均未提出异议,保险公司也及时支付了保险金,小李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王若英 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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