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锐)8月27日,记者从宁夏生态环境厅获悉,为加强宁夏固定污染源监管,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9月18日起,宁夏将正式实施《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体系,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共6章32条,分别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数据应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理清了各相关单位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并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范围、设备要求、联网要求及验收备案时限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其中明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及信息公开,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实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平台完成调试、联网之日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小时均值限值(大气污染物)或者日均值限值(水污染物),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同时,《办法》也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等。
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界定。经核实存在相应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不仅是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的制度保障,是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推动生态环境科学精准高效治污的重要途径。”据宁夏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建立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分析,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在线、不间断的全过程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