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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本报讯(记者 赵锐)11月3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编制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政策指引》),分别从规划管理、计划指标、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14个方面,重点归纳了涉及乡村振兴用地的支持性政策要点,为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用地管理、做好用地保障工作提供指导,也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掌握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提供参考。

《政策指引》明确,乡村振兴用地严格以村庄规划为引领,优化布局各类用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村民住宅等乡村振兴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核发,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预留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难以选址落位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

在用地指标保障方面,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脱贫县(区)专项指标安排以及存量用地盘活等多种途径,确保乡村振兴用地应保尽保。在审批程序优化方面,对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等3种类型的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等11种用地情形,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供应方面,乡村振兴用地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可以划拨式、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据宁夏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处长张建新介绍,《政策指引》特别提出,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同时,《政策指引》归纳了农村建房、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的负面清单,指导各市、县(区)依法依规、规范做好乡村振兴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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