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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52万元

宁夏公布一批特种设备等领域典型案例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关切、事故隐患突出领域,查处了一批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案件。11月26日,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特种设备等领域)。

案例1:

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9月26日,宁夏市场监管厅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该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行政处罚。

6月27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特种设备、出具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报告的违法行为。8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宁夏市场监管厅办理后,该厅经过核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提供报废气瓶案

8月8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容大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液化气瓶进行检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使用已报废的气瓶进行充装等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6月,当事人对26098只不符合延期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出具《超设计使用年限在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安全评定报告》。当事人擅自将非自有气瓶安装上当事人编码为“5020038077”的电子标签,且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为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后将充装单位、末次充装日期信息不全的液化石油气瓶出库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

案例3:

宁夏文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案

11月14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文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20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夏市场监管厅交办线索,依法对宁夏文锋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出核准范围进行检验。经查,当事人所检不同车辆,不同日期、不同型号气瓶,检验报告中的流量、压强、温度、进气口量等数据完全相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相关检测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

案例4:

吴忠市燃气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案

8月21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忠市燃气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3名相关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忠市燃气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自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定检验中均没有更换气瓶瓶阀及报废的情形,其行为违反《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经查,当事人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瓶阀未进行更换,在气瓶充装单位未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及未向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对超过8年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定并出具报告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案例5:

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8月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查,自2021年11月以来,当事人在未签订气瓶托管协议,且未取得使用登记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更换他人气瓶电子标签,为非自用气瓶进行充装,未实施充装前检查,不符合《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6月24日,执法人员在中卫市穆舍牛肉面馆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当事人充装的自有气瓶1只(电子标签标注:鑫兴隆燃气9550207636),瓶体标注报废日期为2022年5月,瓶体信息与电子标签扫描内容不一致,属于报废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案例6:

平罗县金海玉福化工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9月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金海玉福化工有限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16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平罗县金海玉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台账内所登记气瓶有充装行为,但无法提供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明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气瓶的证明。经查,当事人使用祥康瓶装气体充装管理电子系统对充装信息进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石嘴山气瓶安全质量追溯系统”随机抽查该企业充装的7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信息,发现当事人对检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内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未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且送检气瓶,其中,6只气瓶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 吴彩华 (下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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