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老年人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办理相关事务。
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其中,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管好“养老钱”
在预收费管理方面,养老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按规定报送情况,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如有账户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
对于已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完成存管账户开立等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制定退款计划并严格履行,确保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规范有序,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强调了各部门监管职责,民政部门牵头规范监督,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抽查检查力度;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如何退费?具体流程怎样?
《办法》对退费情形、流程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养老机构按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
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金额、时间及流程,及时退还预收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公示栏、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因退费引发争议的,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