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2022)宁0181民初2621号

刘琴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琴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琴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4651.35元,支付利息8703.24元,本息合计23354.59元;2022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14651.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刘琴芹负担1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兰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795.07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0150.64元(记至2022年2月22日),共计67945.71元,后续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即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3017号

杨卫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杨卫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向原告偿还卡号为450694002859416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757.2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4514.76元(记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24271.96元,后续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即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海兵、兰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全亮与被告海兵、兰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海兵、兰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全亮代偿款36826.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600元,由海兵、兰小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纳学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917.27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481.17元(记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10398.44元,后续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即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2-07-0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23870.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