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宝: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忠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牡丹信用卡本金44855.68元,逾期利息7660.52元,违约金2007.69元,共计54523.89元(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仍按合约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119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忠宝负担1763元;由原告负担2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小宁: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7270.11元以及逾期利息43015.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797元,由被告张小宁负担20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小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苏贵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富诉被告苏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4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苏贵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生富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生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贵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下马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顾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同心县国全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清山、金国花、马荣、周香娟、顾小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顾清山、金国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同心县国全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8342元(利息自2021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6日止),本息共计58342元;之后逾期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2年1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荣、周香娟、顾小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马荣、周香娟、顾小龙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顾清山、金国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顾清山、金国花、马荣、周香娟、顾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下马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沈泽耀:
本院受理原告马佶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股份装让书》。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50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153000元。合计:60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