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翔:
本院受理原告席成胜与被告郭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郭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成胜货款65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翔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柯加挡: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柯加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293.15元及逾期利息10196.5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171元,由被告柯加挡负担10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柯加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执恢169号
王林:
关于张少飞申请执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21民初4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少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林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597H6号本田锋范白色小型轿车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于2022年8月7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9月7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2年9月17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明: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891.07元及逾期利息3162.78元(暂算至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6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被告李明负担926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3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魏博:
本院受理原告余卖哈诉被告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