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景云诉被告顾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顾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景云为其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1706元;二、驳回原告白景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顾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下马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亮童: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苏、张玲芳、李志福、李德军、马力、马福德、李志信、余文龙、张维民、余文虎、马琴、李志俊诉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亮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二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维民、余文虎、马琴、李志俊经慎重考虑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八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宁0522民初362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李有苏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8幢1单元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李有苏于同日支付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6.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有苏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63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张玲芳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商9幢1单元107号房屋所有权证;二、驳回原告张玲芳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64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李志福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9幢1单元106号房屋所有权证;二、驳回原告李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67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李德军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8幢1单元101号房屋、第8幢1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李德军于同日支付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68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马力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9幢1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马力于同日支付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8万元;二、驳回原告马力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70号判决内容:一 、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马福德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9幢1单元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马福德于同日支付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房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马福德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71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李志信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8幢1单元108号房屋所有权证;二、驳回原告李志信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宁0522民初372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金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余文龙办理位于中卫市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第9幢商业房04号房屋所有权证;二、驳回原告余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张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告张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64.95元、利息11823.67元,共计51788.62元;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负担100元,张瑜负担1110元;公告费350元,由张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