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杰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整,并承担利息19250元整(10万×3.85%×5年);2.被告立即返还劳务费37500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安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苗木款23000元,违约利息14500元,共计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4民初11981号

蔡保宁:

原告穆彩霞与被告穆惠霞、第三人姚凤霞、保旭军及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宁0104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因穆惠霞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611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8)宁0104执7649号

马艳、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贺兰县精通达农机作业有限公司、杨金平、杨欢、杨慧、马玉珍、海玉琴、杨金莲:

本院在执行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马艳、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贺兰县精通达农机作业有限公司、杨金平、杨欢、杨慧、马玉珍、海玉琴、杨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将(2018)宁0104民初116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马艳、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贺兰县精通达农机作业有限公司、杨金平、杨欢、杨慧、马玉珍、海玉琴、杨金莲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玉厅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2018)宁0104民初116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马艳、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贺兰县精通达农机作业有限公司、杨金平、杨欢、杨慧、马玉珍、海玉琴、杨金莲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武玉厅(身份证号:640323199111111610),现申请人武玉厅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宁0104执76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及(2018)宁0104执764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武玉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23876.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