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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454.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8)宁0104执7752号

杨慧、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欢、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

本院在执行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慧、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欢、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将(2018)宁0104民初11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慧、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欢、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玉厅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2018)宁0104民初11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慧、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欢、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武玉厅(身份证号:640323199111111610),现申请人武玉厅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宁0104执7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及(2018)宁0104执775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武玉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8)宁0104执7646号

杨欢、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慧、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

本院在执行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欢、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慧、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将(2018)宁0104民初1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欢、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慧、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玉厅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2018)宁0104民初1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欢、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杨慧、杨金莲、杨金平、马玉珍、马艳、海玉琴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武玉厅(身份证号:640323199111111610),现申请人武玉厅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宁0104执76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及(2018)宁0104执764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武玉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8)宁0104执7647号

杨金平、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慧、马艳、马玉珍、海玉琴、杨欢、杨金莲:

本院在执行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杨金平、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慧、马艳、马玉珍、海玉琴、杨欢、杨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宁夏尚助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将(2018)宁0104民初11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金平、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慧、马艳、马玉珍、海玉琴、杨欢、杨金莲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玉厅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博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宁夏溯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2018)宁0104民初11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金平、贺兰县精品稻麦产销专业合作社、宁夏精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慧、马艳、马玉珍、海玉琴、杨欢、杨金莲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武玉厅(身份证号:640323199111111610),现申请人武玉厅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宁0104执7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及(2018)宁0104执764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武玉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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