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9109号
崔云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5000元及利息损失1160元(按LPR3.85%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照LPR3.85%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以上暂合计26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4390号
董涛:
本院受理原告柳葡萄与被告董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柳葡萄劳务费68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2年3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424号
宁夏杞味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倩: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鹏达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杞味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60元、违约金1152元;2.被告姜倩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众星大晋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丁建华、王玉侠、郝卫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众星大晋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丁建华、王玉侠、郝卫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丁建华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66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丁建华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66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其中:①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864.04㎡;②房屋建筑面积1183.51㎡,已办理产权证;③构建筑物:非住宅钢结构面积946.4㎡、水泥地坪、铺砖地坪总面积821.05㎡。)首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10时至2022年8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900000元,保证金:500000元,增价幅度:1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8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