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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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东平、仇月波、仇学忠、张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东平、仇月波、仇学忠、张郑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仇学忠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1105室、1106室、1107室、1108室、1109室、1110室、111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仇学忠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8月3日10时至2022年8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91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仇学忠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05室、1106室、1107室、1108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8月3日10时至2022年8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93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被执行人仇学忠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西岸国际花园1号综合楼1109室、1110室、111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2年8月3日10时至2022年8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650000元,保证金:70000元,增价幅度: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698960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2年7月2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317号

刘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连明诉被告刘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3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502号

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兆学与被告马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1746.9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市场报价LPR3.7%自2022年4月29日计算至被告支付代偿款时止);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5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135号

王小花、苏天福:

本院受理原告石宏君诉被告王小花、马军、苏天福、马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天福,被告王小花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吉河,被告马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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