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川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海及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沈强、沈海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614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宁夏昊东盛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宁夏银川鸿泰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222513.4元、案件受理费231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72元,公告费300元,由沈强、沈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2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1719号
汪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上诉人汪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1718号
朱宝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上诉人朱宝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1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1720号
王雁: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上诉人王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2227号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建华与被上诉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222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5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巧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彪、王莉诉被告郭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2)宁0202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至6月10日的房屋使用费31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暖气费13979.53元及违约金4192.85元;合计21273.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